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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指导: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方略

2012/5/11 14:41:00 114招生网安徽站 【 】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刚刚发布,落榜考生是不是有必要马上投入第二年的备考?落榜考生和新考生采取怎样的备考方法和策略才可以顺利的通过明年的司法考试?本文将就以上问题从备考周期、应试技能、心理锤炼等几个角度深入阐述。

一、备考周期越长,备考状态越难把握和驾驭


    把现在的司法考试落榜生,比作高考的复读生一点不为过。在熬过漫长的复习、考试、等待成绩发布的大半年时间,考生都是身心疲惫,身体状态、心理状态都要做一个很好的调整。就落榜考生而言,目前最核心的问题是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落榜,而不是匆忙的投入备考进程


    根据我们长期调研掌握的情况,落榜考生分为以下几类情形:

1、成绩在350-359分之间的考生,部门法知识体系基本完备,考点掌握基本全面,应试能力也较强,只是在最后,应试状态不是处于最佳时期而功败垂成,这部分考生是十分叫人扼腕痛惜的。从许多方面讲,他们不比考上的考生差,如果说差的话,那就是运气。

2、成绩在340-349分左右的考生,部门法知识体系基本完备,考点掌握尚算全面,应试能力具备,但在考点把握、应试能力提高、部门法原理掌握上有明显的提升空间或者缺乏均衡性。这部分考生是落榜的主力军,也是来年在辅导班复读的主力群体,还是来年极有可能考上或者常年考不上的群体。应试状态如何对他们来讲决定意义不大。

3、成绩在300-339之间的考生,部门法知识体系不完备,考点掌握不全面,应试能力需要提高。这部分考生的问题相对于以上倒是很好解决,也比较容易立竿见影。只要提前半年备考通过几率很高。

4、成绩在300分以下的考生,只要认认真真参加辅导或者把各个部门法讲课好的老师授课录音听一遍,辅以法律出版社的辅导用书、必读法规成绩就会有大幅度的提升。但是,要通过司法考试困难极大。

    从备考周期讲,第1、2情形的考生,备考时间以半年为宜,超过半年考生很难把握自己的应试状态,控制不了自己的应试兴奋点出现,最终不是输给了司法考试,而是输给了自己。司法考试的备考是很讲究方法和策略的,而不是如“笨鸟先飞”、“天道酬勤”等等励志名言那么直白简单,我们的教育心理学很不发达,应试心理调节更是一片空白。实际上,如果在备考周期、状态调整、应试心理提高方面给予1、2种情形的考生恰当的指导,他们通过司法考试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司法考试不是有一分投入就有一分回报的考试,人们常说“一分钱一分货”,这样的消费心理和常识可以理解。但是,可怕的是这样的等量回报心理会使人的行为产生偏斜,而产生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期望值,尤其是全年备考的考生,从经济上、时间上、身心上的投入,会叫自己的备考状态失衡。自己把自己压垮在司法考试中,这种现象是最为常见的,考生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司法考试的缺考率要高于其他考试。

    备考周期过长还会带来另外的问题,就是考生有充分时间完善一门部分法的知识点把握后,穷究其理,有的把辅导老师问的哑口无言,因为这样的考生学习的深度已经超过了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考生很投入,学起来也很过瘾,但是对司法考试而言做的却是无用功。

二、运用真题锁定考点,把握应试备考行为

    考生都知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以及“行为”,而知道“应试备考行为”、“备考行为”和“行为”区别的应该是寥寥无几。一个考生在漫长的备考季(一般6个月)的行为更多的是备考行为,能够达到应试状态的备考行为不多或者很少。准确阐述应试备考行为不难,我们都知道重点法条,重点法条之所以为重点就是因为他是历年司法考试试题考点所在。考生都了解考点,但是准确把握考点不是容易的事情。我们用坐标阐述这个问题会更清晰,坐标横轴代表考点,而纵轴代表司法考试考察的深度。考生怎么知道司法考试针对考点考察的深浅度,只有做历年试题。所以,只有通过做历年试题锁定考点,并且通过做题把握该考点考察难度的备考行为才接近应试备考行为。这样就准确了吗?其实不然,我们忽略了时间。在所有的应试行为中时间是一个核心的概念。我们在这里必须引进一个时间维度,就是你必须在司法考试的时间单元(或者单位时间)里,把握该考点的考察深度、难度及题型变化。

    现在,我们看应试备考行为至少是三维的。所以最正确的是,在司法考试规定的时间单元里,通过做历年真题体验该考点考察难度的备考行为才是应试备考行为。这里,我们没有使用时空背景的概念,而只引入了时间单元。如果用司法考试的时空背景,那其实就是正式的考试。

    如果一个考生在备考后期呈现的应试备考行为占全部备考行为的25%,通过司法考试将不是概率问题,而是确定性问题。如果在考前曾出现过应试备考行为,标志着他备考行为的实质性突破和重大进展,通过司法考试的几率都是很大的。

    就我们的观察来看,绝大多数考生的备考行为达不到应试备考状态。应试备考行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在单位时间里完成历年试题。一个不具备或者部门法知识体系不完备的考生,如何做题也不属于应试备考行为。只有把握住考点应试难度要求的考生才会出现应试备考行为,而应试备考行为是可以通过真题模考达到和实现的,所以我们说---历年真题的价值远远没有得到充分、有效、深入的挖掘和运用。就考生来讲这种上佳的应试状态不会持续太久,一般一个月左右。如何把这一状态调取出来并带到考试中应该是辅导的最高境界。而这一应试状态的准确评估是很难的,但对考生很有价值。这有待于未来有志于高端辅导的机构来实现。

    应试备考行为不会群体化、集团化出现。应试备考行为都是独立个体的行为,未来将出现的高端司法考试辅导应该属于这一水准。对国际司法考试制度有着深入研究的人民大学教授丁相顺曾告诉我,他在日本和韩国考察时注意到,那里的司法考试辅导都是个体化的,也就是“一对一”,或者“私塾班”吧。其实,能够达到司法考试应试辅导很不容易。一个从业10多年的优秀老师,每年要使自己达到司法考试应试授课要求,下的功夫不会比过关考生小。司法考试授课效果好的经典型老师,大多属于部门法知识梳理型的讲授。一个好的部门法老师的出现是一个何其难的事情,我在10年前就问过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李仁玉民法司考课堂谁还可以驾驭,先生答曰:王轶可堪此任。王轶与李建伟教授出自同一师门,都是民法大家王利明的弟子。

    我们大家想一想,如果把司法考试比作运动项目他是田赛、还是径赛?抑或他是二者的结合吧。他既比时间,又比成绩。但是,他肯定不是马拉松,也不是接力跑;他不是匀速运动,而是加速运动。司法考试那天就是最后的冲刺,象短跑选手一样释放和爆发出自己所有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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