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乾)市政府办公厅昨天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本市将扩大孤儿保障人群范围,父母双方失踪、重残或服刑的,拥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均纳入孤儿保障体系,享受政府在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给予的特殊福利。 意见指出,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承担孤儿的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市将建立适度普惠型孤儿保障制度。统一提高全市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同时,合理制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北京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此外,孤儿将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针对孤儿的教育保障问题,意见提出,对目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范围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给予财政补贴。在本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
对解决孤儿的住房问题,意见中提出,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应帮其做好产权保护和维修工作。城市无住房社会散居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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